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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气治理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

日期:2017/8/2

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气治理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

 

第一章 总 

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和废气治理,将先进、成熟、适用的治理技术和设备应用并推广到我国石油化工重点行业,切实提高化工行业企业环保技术水平,提升、强化协会的服务水平,中国化工环保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决定设立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气治理技术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专委会”)。

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广泛联系国内外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,贯彻国家环保和清洁生产政策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引导行业绿色健康发展,为会员、行业、政府服务。

第四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协会技术交流部,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楼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如下:

1、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VOC和废气治理技术开发、技术交流、技术推广、技术合作等活动,通过协会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治理技术的研究方向和科研指南;

2、为化工园区和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废气治理咨询和环保诊断服务,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,形成一批可推广复制的示范技术;

3、参与国家、行业有关废气治理技术、装备的政策、法规、标准的研究工作;

4、组织开展技术成果评估、推介工作;

5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委托的任务;

6、建立专家库和数据平台。

第三章 入会程序

第六条 国内外石油化工企业,从事VOC治理、恶臭气体治理、脱硫、脱硝、除尘及废气综合利用的科研、开发、设计、制造、施工、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,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。

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委员,应具备如下条件:

1、自愿参加专委会,按照规定办理申请;

2、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;

3、在VOC及废气治理领域中有一定规模和影响,拥有为石油和化工行业环境治理提供良好服务的能力。

      第八条 入会程序:

      1、填写提交《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气治理技术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》;

      2、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提交协会备案;

3、加入专委会的委员自动成为协会会员;

4、由协会秘书处发放协会团体会员证书。

第九条 委员除享有协会会员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优先推荐成为协会的理事单位成员;

2、专委会委员可免费在协会网站上登载公开信息,按优惠的费用在协会设置网站链接,并可提出对网站和协会内刊的修改意见;

3、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会、研讨会、展览等活动,专委会委员的赞助费可适当进行优惠;

4、拥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清洁生产咨询、环保诊断工作的优先权;

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委员除履行协会会员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1、积极为石油和化工行业清洁生产、环境治理提供解决方案,积极参加协会及专委会组织的活动;

2、按期缴纳会费;

3、对专委会内部分享信息予以保密(有特殊说明除外),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分享信息。

4、不得损害本团体声誉。

第十一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
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专委会可终止其委员资格、收回委员证书:  

1、失去法人资格者;

2、超过二年不缴纳会费者。

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后,专委会应向协会备案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

第十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。委员会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具有影响的知名企业领导担任,专委会的秘书长由协会派员担任,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。

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,职责是:

1、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的工作规程;

2、选举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,向协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的建议;

3、审议和批准专委会的工作报告;

4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十五条 委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事项需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委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六条 专委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协会批准。

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接受协会的领导,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决议;

2、主持委员代表大会,组织讨论并决定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,报告工作;

3、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4、指导和监督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;

5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十九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为:

1、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;

2、筹备、召集委员代表大会;

3、开展专委会的日常工作,负责日常对外的业务联系;

4、执行主任委员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五章 经 费

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:

1、会费;

2、有偿服务收入;

3、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;

4、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:

1、会议活动经费;

2、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;

3、其它有关开支。

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会费标准参照协会会费标准,主任委员参照协会副理事长标准,副主任委员参照协会理事标准;委员参照协会会员标准。专委会不单独收取会费,由协会统一收取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协会《章程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条款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经委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协会审核批准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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