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办公厅公布通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
日期:2015/1/5
国务院办公厅公布通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
近年来,各地区、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,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。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,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,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,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,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,经国务院同意,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1月12日以国办发〔2014〕56号文件,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各地:
一、严格依法保护环境,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
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、监管执法缺位问题。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,落实属地责任,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,不留监管死角、不存执法盲区,向污染宣战。
(一)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。
(二)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。
(三)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。
(四)着力强化环境监管。
二、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“零容忍”,加大惩治力度
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、整改不到位问题。坚持重典治乱,铁拳铁规治污,采取综合手段,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。
(五)重拳打击违法排污。
(六)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。
(七)坚决落实整改措施。
三、积极推行“阳光执法”,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
坚决纠正不作为、乱作为问题。健全执法责任制,规范行政裁量权,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。
(八)推进执法信息公开。
(九)开展环境执法稽查。
(十)强化监管责任追究。
四、明确各方职责任务,营造良好执法环境
有效解决职责不清、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。切实落实政府、部门、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,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。
(十一)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。
(十二)落实社会主体责任。
(十三)发挥社会监督作用。。
五、增强基层监管力量,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
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、能力弱等问题。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,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。
(十四)加强执法队伍建设。
(十五)强化执法能力保障。
通知要求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,切实强化组织领导,认真抓好工作落实。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。
通知正文可到环保部网站查询。